农林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名单

作者: 时间:2020-07-23 点击数:

 

农林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名单

 

 

主任:朱文优

成员:郭鹏、吴亚勇、李嘉、黄彤、尹礼国、冯瑞章、陈豫、张超、李俊强、舒国成

秘书:林娜



 

 

 

宜宾学院农林与食品工程学部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一般应当由学部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部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秘书1名。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部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部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部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部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部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九条 学部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部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 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 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部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部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部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部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

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需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主任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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